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述职述廉对象:学院领导班子成员,包括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。
第三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: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、决定以及国家法律、法规的情况;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;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;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;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。
第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。
第六条 在述职述廉前,党委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,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。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,充分听取意见。
第七条 学院党委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,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学校党委。
第八条 述职述廉后,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。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、回避重要问题,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,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纪检委员对其进行组织谈话,情节严重者上报相关部门给予处理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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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Ο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